《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因此,在劳动者离职后,开具《离职证明》是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配合执行。在未收到《离职证明》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开具离职证明。
二、离职证明应具备相应的要素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也就是说,对于离职原因,或者对员工的能力、品行等评价性内容,则不是离职证明的必备条款。
假如用人单位写了这些法定外的内容,对劳动者造成了损害,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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